病人的权利
一、患者最基本的而权力是有权获得良好的医疗诊治。
(一)享受平等医疗权,凡患者不分性别、国际、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享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
(二)享受安全有效治的诊治,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
(三)有权要求清洁、安静的医疗环境,并有权知道经管医生及护士的姓名。
(四)有权了解有关诊断、治疗、处置及病情预后等确切内容和结果,并有权要求对此做出通俗易懂的解释。从医疗角度不宜相告的或当事尚未明确诊断的,应向其家属解释。
(五)有权决定自己的手术及各种特殊诊治手段,未经患者及家属的理解和同意,除紧急生命抢救者外,医务人员不得私自进行。
(六)有权了解各种诊治手段的有关情况,如有何副作用,对健康的影响,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合并症、预后等。
二、有拒绝治疗的权利
(一)患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特殊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
(二)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动出院,但必须向医院和医生做出对其出院即后果不负任何责任的声明与签字。
三、要求保密的权利
(一)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个人的各种秘密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
(二)患者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由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
(三)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科要求不让不涉及医疗的人参加;有权要求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
四、患者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对施治科室或个人各个环节的工作有权做出客观、恰如其分的评价,无论由谁支付医疗费用,患者都有权审查其支付的账单,并有权要求解释各项支出的用途。
五、患者享有平等的医疗权,在患者的医疗权利受到侵犯时,患者有权直接提出疑问及提出批评,要求有关医疗单位或人员改正错误。
六、患者享有申诉权。在发生医疗纠纷以后,患者有权向医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诉,要求将医疗过程提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权利。
病人的义务
(1)有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
(2)有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遵守医嘱的义务)。
(3)有按时、按数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
(4)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医患之间、患者之间都应互相尊重。不应轻视医务人员及其他病人,要尊重他们的人格,更不能打骂、侮辱医务人员。
(5)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与规定的义务。病人要协助医院控制和减少噪音、保持清洁安静、不吸烟、减少探亲来访人员等;有义务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
(6)有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
(7)有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
(8)有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急危病人、戒毒、传染病、精神病等)。
(9)病愈后有及时出院的义务。
(10)有协助医院进行随访工作的义务。